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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殯葬服務機構收費實現網絡集中公示

2025年7月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民政部等有關部門,部署各地加快推進殯葬服務機構價格收費網絡集中公示。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全面完成集中公示。

殯葬是關系千家萬戶的民生問題。殯葬服務項目內涵不清晰、收費標準不透明、網絡信息匱乏、群眾“不好問、不敢問”等問題,一直是民生領域的痛點難點。為解決這一問題,各地制定適用本地區的集中公示樣式,在地市級以上民政部門官方網站,全面公示殯葬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和銷售的殯葬用品價格、計價單位等10要素。全國2543家殯儀館(含殯儀服務站)、17676家公墓(含骨灰堂)價格收費信息已經上線,群眾辦事查詢更方便。

這場殯葬領域價格收費變革,打破了殯葬行業長期存在的信息差,實現了社會監督、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良性互動,有力推動形成陽光透明、規范有序的價格秩序。通過陽光“曬單”,倒逼殯葬服務機構規范服務流程和價格行為,主動降低不合理高價,回歸合理定價,抑制“天價”效果逐步顯現。據有關部門統計,平均治喪費用下降33%,經營性公墓墓位均價下降20%。

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鞏固拓展殯葬領域價格收費網絡集中公示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公示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加強線上線下價格公示監督檢查,不斷提升殯葬服務普惠性、便捷性,讓群眾“身后事”辦得更順暢、更暖心。

民政部關于發布《殯葬服務公眾滿意度測評》等7項行業標準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588號

《殯葬服務公眾滿意度測評》、《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和交換規范》、《殯葬服務管理電子證照 第1部分:火化證明》、《殯葬服務管理電子證照 第2部分:骨灰寄存證明》、《殯葬服務管理電子證照 第3部分:安葬證明》、《殯葬物聯網信息系統 通信架構與接口要求》、《中國福利彩票系統軟件測試規范》等7項行業標準已經民政部批準,現予以發布,自2026年4月5日起實施。

序號

標準號

標準名稱

1

MZ/T 048—2026

殯葬服務公眾滿意度測評

2

MZ/T 141—2026

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和交換規范

3

MZ/T 252—2026

殯葬服務管理電子證照 第1部分:火化證明

4

MZ/T 253—2026

殯葬服務管理電子證照 第2部分:骨灰寄存證明

5

MZ/T 254—2026

殯葬服務管理電子證照 第3部分:安葬證明

6

MZ/T 255—2026

殯葬物聯網信息系統 通信架構與接口要求

7

MZ/T 079—2026

中國福利彩票系統軟件測試規范

民 政 部

2026年4月1日

市場監管總局 民政部關于印發《殯葬領域明碼標價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民政廳(局):

現將《殯葬領域明碼標價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

2026年3月23日

殯葬領域明碼標價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殯葬領域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喪屬、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殯葬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殯葬領域經營者,包括殯葬設施的運營單位,銷售殯葬用品的經營主體以及其他從事殯葬相關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殯葬服務機構,是指殯儀館、骨灰堂、公墓的運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殯葬中介,是指除殯葬服務機構外,從事殯葬服務代理、用品代購、策劃主持、信息咨詢等相關殯葬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真實準確、公平誠信、易于理解的原則,全面、完整、清晰、規范標示殯葬用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嚴禁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價格違法行為,侵犯喪屬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則,在經營場所(含網絡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以標價簽、標價牌、公示欄、價目表、展示板、電子屏幕、電子查詢系統等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殯葬領域經營者在經營場所之外對接或介紹業務,如在經營場所之外設置服務網點、通過網絡等方式與喪屬聯系等,應當提供與經營場所明碼標價相一致的書面價目表或電子價目表(電子價目表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的電子文檔、圖片等可以長期保存和查閱的形式)。

第五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銷售殯葬用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名稱、價格、計價單位等信息。

殯葬領域經營者提供殯葬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價規則等信息。

殯葬領域經營者提供殯葬用品和服務套餐的,應當標示套餐名稱、內容、價格、計價規則等信息;對套餐內包含的各項服務項目,應當逐項標明具體服務內容。

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根據殯葬用品、服務、套餐特點,標示價格和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如規格、等級、位置、材質、產地、流程等,便于喪屬清晰知曉殯葬用品和服務價格、內容,減少信息不對稱。

第六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按照喪屬要求提供個性化殯葬用品、服務或套餐,雙方應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等方式約定單價、總價和個性化元素等關鍵信息。

省級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殯葬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殯葬服務經營者全面使用。

第七條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特定群體予以優惠減免的,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減免對象、減免標準、減免依據、申請辦法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主動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屬地民政、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方便群眾監督。

第九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指導在其運營的殯葬設施內經營的其他殯葬領域經營者,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完整標示價格和與價格密切相關的信息,并同步標明附加條件、贈品數量等影響喪屬選擇決策的信息,保障喪屬知情權與選擇權。

第十一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標示殯葬用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時,應當使用公眾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語言,說明用品和服務的實質性內容,禁止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表述。鼓勵經營者使用圖片、實物、視頻等多種方式標示相關信息,方便喪屬判斷和選擇。

殯葬用品和服務的標價應當清晰明確,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面議”“100元起”等表述方式模糊標價。 因商品和服務特點等原因確需使用的,例如特殊遺體整理(整容)服務等,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在明碼標價中標明計價規則,并應當在與喪屬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確認單、合同等形式確定具體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在標示殯葬用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內涵時,應當與法律、法規、政策、強制性標準中的規范表述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殯葬用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確保價格信息的時效性。

第十四條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向屬地民政部門提供其全部殯葬用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信息,由地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在官方網站開設專欄進行集中公示。鼓勵其他殯葬領域經營者參與網絡集中公示。

第十五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采取多種形式、渠道公示價格收費信息的,公示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二章 殯儀館(含殯儀服務網點)

第十六條 殯儀館提供殯葬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名稱、服務性質、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價規則、收費管理/定價形式、收費依據、減免政策等信息。

服務性質是指法律法規政策中規定的基礎項目、非基礎項目。

收費管理/定價形式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收費依據是指上述收費管理/定價形式所對應的文件名稱及文號。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用品和服務可不標示收費依據。

第十七條 殯儀館提供告別廳、吊唁廳、守靈廳等祭奠場地設施及設備租用服務,應當標示場地名稱、場地面積、設備類型、用品種類、等級規格、內飾狀況、輔助服務、使用時長等信息。場地使用超時需要額外收取費用的,應當一并標明超時費的計價規則。

鼓勵殯儀館使用圖片等方式如實展示場地裝飾后的基本樣式,方便喪屬選擇。

第十八條 殯儀館銷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紙棺),應當標示品名、材質、規格、產地(進貨地)、價格及計價單位等信息。

殯儀館銷售壽衣,應當標示品名、所含件數及具體名稱(罩衣、襯衣等)、材質、產地(進貨地)、價格及計價單位等信息。

第三章 公墓、骨灰堂

第十九條 公墓經營者應當標示下列信息:

(一)墓穴位置、面積(尺寸)、墓穴類型(單穴、雙穴等)、墓體主要材質、墓臺構件(石獅、石象等配件)、石材產地等基本信息;

(二)墓位使用費、維護管理費等信息。

第二十條 骨灰堂經營者應當標示下列信息:

(一)格位位置、面積(尺寸)、格位類型(單格、雙格等)、格位主要材質等基本信息;

(二)格位使用費、維護管理費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墓、骨灰堂提供生態安葬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減免及獎補政策等信息。

第四章 殯葬中介

第二十二條 殯葬中介代辦由殯葬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當單獨標示,明碼標價內容應當與殯葬服務機構一致,同時顯著標示殯葬服務機構的優惠減免政策。

殯葬中介代繳殯葬服務機構費用時,應當向喪屬提供殯葬服務機構原始收費憑證,不得在殯葬服務機構收取的費用之外向喪屬加價收取費用。

殯葬中介不得將其自身提供的服務項目與代辦的殯葬服務機構服務項目混淆或打包標示。

第二十三條 殯葬中介提供的服務項目因服務時間、地點等因素實行差異化收費的,應當標明計價規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殯葬用品或者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在銷售用品或者提供服務前,由喪屬在價目表內自由選擇并確認所購買用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信息,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第二十五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銷售殯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確標示或者通過其他方便喪屬認知的方式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并確保被比較價格信息真實準確。未標明被比較價格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

第二十六條 涉外殯葬服務應當單獨標示跨境運輸、文書認證等附加費用標準。

第二十七條 鼓勵殯葬服務機構建立內部價格監督制度,規范自身明碼標價行為,確保收費項目公開透明、真實準確。

第六章 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殯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無正當理由,對規定應當標示的內容,不得不標、少標或模糊標示。

第二十九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不得通過標價手段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喪屬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喪屬與其進行交易;

(二)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三)以低價誘騙喪屬,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以增加服務項目等為名加收費用、高價結算,或減少約定服務內容、降低服務等級;

(四)其他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手段,誘騙喪屬購買殯葬用品或服務的行為。

第三十條 殯葬領域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殯葬管理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殯儀館(含殯儀服務網點)周邊經營者銷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紙棺)、壽衣,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明碼標價。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3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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