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住建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房建市政限額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同步上線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系統,防范化解“小工程、大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涉及保溫材料施工和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主要包括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涉及公共區域的裝飾裝修、維修改造、市政設施建設等施工活動。
《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業主)在開工前應到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進行信息備案,張貼備案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采購符合標準的保溫材料,嚴格動火作業審批,履行安全生產首要責任。施工單位應簽訂安全承諾書,落實現場防火分隔、動火看護、應急疏散等措施,嚴禁違規動火和交叉作業。
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系統設有網頁端與微信小程序端,建設單位或個人可通過登錄省住建廳官網進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山西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備案登記。(山西日報記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 程中涉及保溫材料施工和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治理“小工程、大隱 患”,防范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及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涉及保溫材料施工和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小危工程)中管理、指導、服務。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指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且涉及公共區域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含拆除)等有關 施工活動,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或者建筑面 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以下統稱“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
(三)限額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設置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等建設活動。
(四)限額以下的房屋保修、修繕、改造、加固工程。
(五)限額以下的市內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環衛、照明、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
(六)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施工部分)。
(七)其他按規定納入小型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業主)的房建市政小型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山西省農村白建房規劃管理辦法》《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農村 宅基地自建住房技術指南(標準)》等規定落實,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落實,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工程按照我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規定落實,不適用本辦法。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限額予以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本文中所指的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其中,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 廳、音樂茶座、酒吧等歌舞娛樂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其他場所動火作業可能影響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參照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管理。
本文中所指的動火作業包括電焊、氣焊、氣割作業及使用噴 燈、打磨、砂輪、電鉆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施工作業。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房建市政小危工程中的安全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四條 實施房建市政小危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業主)應當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項目在動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備案,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管。
(二)應及時將備案信息張貼在工程現場的醒目位置,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委托取得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依法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施工涉及動火作業的建筑內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將施工危險情況告知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提醒其做好消防演練等預防性工作。
(五)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及時支付安全防護相關費用,督促施工單位依法依規施工,落實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組織對本單位相關人員及施工人員開展進場前安全培訓。加大巡查力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 應當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
(六)采購的建筑保溫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與我省相關標準、 規定和設計文件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類保溫材料。保溫材料進場后督促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業主)或監理單位見證人員 的監督下現場取樣,留存書面及影像資料備查。組織竣工驗收時,建筑保溫材料的進場抽樣檢測資料應全面客觀,未開展現場抽樣檢測、檢測資料不齊全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七)工程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動火作業前,應當履行安全檢查責任, 經梳理復核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動火作業。
(八)鼓勵建設單位(業主)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對涉及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和保溫材料施工的房建市政小型工程進行工程管理。
(九)不得將應該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項目,規避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
(十)工程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向街道(鄉鎮)報告銷賬。
(十一)既有建筑涉及保溫材料施工和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的維修改造和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業主)為非房屋產權單位 (產權人)的,產權單位(產權人)應當對房屋使用情況和維修 改造、裝飾裝修事項充分了解,督促建設單位(業主)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
(十二)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承攬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施工安全管 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并留存備查。
(二)在既有建筑進行施工的,應當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涉及動火作業區域應與其他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配備相應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三)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含地下室)進行施工涉及動火作業時,應當制定應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設置疏散標志。
(四)加強施T 現場的安全管理,由設置的安全牛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動火作業前應當落實內部動火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看護,清理可燃物。動火作業結束后,確認無火災危險后方可離開。根據工程施工規模和危險程度,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 動火作業點應與易燃、易爆、易揮發等施工現場危險物品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動火作業與涉及危險物品的施工交叉作業。施工現場發生火情必須立即報告火警,及時科學妥善處置。
(六)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與我省相關標準、規定和設計文件要求。保溫工程未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業主) 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要指導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明確現場監護人員,及時清理周圍可燃物,設置臨時水源和滅火器材,嚴格控制火源,嚴防違規施工作業引燃建筑保溫材料。
(七)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火災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八)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指導監督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工作機制,指導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動落 實好備案管理工作。
省有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和有關職責督促指導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壓實本領域建設單位(業主)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備案工作,統一協調本領域涉 及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和保溫材料施工的房屋建筑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下級部門做好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工作。
第七條 房建市政小型工程中的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由街道(鄉鎮)履行信息備案、銷號程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全鏈 條監管工作的通知》(晉安發〔2025〕5號)中明確的職責,由省有關部門指導各市、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有關部門實施。
第八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推動街道(鄉鎮)具體實施涉及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工作。
(二)制定出臺本市轄區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等配套指引,進一步明確本辦法中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判定標準,制定各類信息備案、安全巡檢、隱患登記、案件報告移送、銷號等 工作文書 。
(三)指導督促具(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業務培訓。
(四)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本地區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工作。
(五)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及時協調、解決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和督促轄區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工作 。
(二)按照職責依法查處街道(鄉鎮)報送的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有關違法案件,對于涉及其他部門的違法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
(三)組織或委托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安全進行重點指導。
第十條 街道(鄉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等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負責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人員)及其職責,加強房建市政小型工程安全監管力量建設。
(二)細化完善轄區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備案管理機制,建立實施信息備案、日常安全巡檢、隱患排查整治、案件報告移送、銷號等工作流程。
(三)組織對轄區內房建市政小危T 程進行日常巡檢。
(四)及時制止工程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將違法違規行為報有關部門查處。
(五)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十二條等規定配合開展工程信息備案、安全巡查、宣傳教育 等工作 。
(六)指導物業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根據《山西省消防條例》
第二十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針對以上事項,街道(鄉鎮)沒有能力或條件履行的,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請屬地政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街道(鄉鎮)履職能力,確保職責不落空。
第四章 監管程序
第十一條 房建市政小危工程實行閉環管理,落實開工前信息備案、施工中巡查檢查、完工后辦理銷號等監管程序。
第十二條 房建市政小危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業主)應當主動到街道(鄉鎮)進行信息備案。街道(鄉鎮)在受理信息備案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業主)提交的信息進行核查,并督促引導建設單位(業主)按照規定落實相關主體責任,告知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
信息備案、完工銷號為告知性備案、銷號,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及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
第十三條 信息備案時,街道(鄉鎮)發現工程建設項目屬于限額以上需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情形的,要告知建設單位 (業主)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并及時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跟進檢查,嚴禁未經許可擅自開工。
第十四條 信息備案完成后,街道(鄉鎮)應及時將涉及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的備案信息向《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全鏈條監管工作的通知》(晉安發〔2025〕5號)中明確的管理部門推送。涉及保溫材料施工的及時向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
第十五條 街道(鄉鎮)應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機制作用, 整合協調街道網格員、相關行業部門下沉人員、社區(居委會、 村委會)工作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等人員力量,強化房建市政小危工程的日常巡查(檢查)。
第十六條 巡查(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以下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一)發現未辦理信息備案、擅自進行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業主)按照規定辦理信息備案,拒不履行信息備案的,由街道(鄉鎮)納入“存在安全風險單位” 名單予以掛牌提示。
(二)發現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中存在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人員未持證上崗、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現場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溫材料等違反本辦法第四、第五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提示整改。拒不整改且違反本辦法中第四條中規定的,及時報告街道(鄉鎮)、《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全鏈條監管工作的通知》(晉安發〔2025〕 5號)中明確的管理部門;拒不整改且違反本辦法中第五條中規定的,及時報告街道(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發現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中存在違規使用特種設備等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提示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街道 (鄉鎮)。涉及市場監督部門職責的交由其依法處置。
(四)發現房建市政小危工程施工中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違規動火作業等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提示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街道(鄉鎮)、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工程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到備案的街道(鄉鎮)辦理銷號。街道(鄉鎮)根據建設單位 (業主)申請辦理完工銷號,必要情況下應當到現場核實情況。
建設單位(業主)未申請銷號,街道(鄉鎮)發現工程項目已完工的,應當聯系建設單位(業主)核實情況,確認完工的應當辦理銷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2月26日